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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失信被解雇,为何路人们炸了锅?-信用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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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3: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位袁先生,他既没有旷工,也未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却忽然被解除劳动关系。
       

他因失信被解雇,为何路人们炸了锅?

他因失信被解雇,为何路人们炸了锅?

        原来公司在给他订机票出差的时候发现他是一名失信被执行人,于是将其解雇……
        日前,这起全国首例因失信执行人身份被公司辞退的案例引发吃瓜群众关注,快跟信Sir了解一下吧!
                        案件回顾
2015年3月29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袁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向江西省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00元、赔偿金6800元、加班工资12551元,共计22751元。
        劳动仲裁委认定解除不当,但法院认为合法。
        2016年4月18日,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该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当支付袁某经济补偿金3400元,对袁某主张的加班工资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袁某不服,以某矿业公司为被告,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袁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袁某无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于2016年6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公司时,应当依据该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此外,袁某已提供了考勤表证明加班的事实,公司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故袁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终审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袁某加班工资10786元;驳回袁某其他诉讼请求。
                        科普进行时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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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瓜群众围观现场
Jesury-刘律:看了很多留言说当时公司并没有明说要提供类似证明,故解除违法。很明显,文中最后法院认定是劳动者的失信行为导致单位不能顺利安排工作,属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解除,部分朋友可能误解,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过,现在对失信人的限制是越来越多了,没有诚信,步履维艰。
        AAA**杜志杰**AAA:既然公司招聘没要求员工说明这种失信情况,何来解除合同理由?明显有以大欺小以公权夺私人利益嫌疑哦。
        赵文昕:很多人都跑偏了,觉得不让其工作,而是他不适合这个工作岗位,你大可以去找其他的工作替代。不是说每个工作都决绝了~失信人员那是千年老赖不是一天两天的老赖。
        贝加尔湖畔: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是以后改革的方向,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失信没有代价,那怎么营造诚信社会?
        雒堂芝:个人觉得此案例判决思路值得探讨,劳动是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也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手段,若依此案的判决思路,岂不意味着失信被执行人均将被剥夺基本生存所需的劳动权,生存尚临困境,又何谈通过自己的后续劳动所得偿还所欠之债,挽回失信之殇。如果依此案例,基本人权之生存权都已不保,何谈其他!?不让其劳动毋宁杀了他。 不许其坐飞机也仅仅是限制其高消费,并没有剥夺其其他权利,尤其是劳动权。
        牛庆军:本案关键在于失信被执行人导致无法买机票,无法出差,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根本目的达不到,因而解约被支持。若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未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公司规章制度又未规定的,因此解约未必能支持。
        刘素*:失信被执行人失去工作,更没办法还钱了啊
        自由游弋的鱼:劳动法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必须说明,袁某不是刑事责任;因个人原因影响到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除,若不符合就是违法解除!
        蒸馏水哥:此案属于特殊情况,若该员工工作要求经常坐飞机、动车等出差,但由于该员工失信身份,无法做飞机动车,导致无法胜任该工作,公司理应先调整其岗位,如果该员工拒不接受岗位调整,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
        孙中原律师:失信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违法是基础,失信是结果。到用人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关系,确实值得商榷。
        行者:因失信而影响正常劳动关系维继,可以成为劳动合同解除的充分性要件吗?可以但不必然。
        小米:成为失信的被执行人的条件之一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言外之意就是失信被执行人是有经济能力的,与其他无能力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是有本质区别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一定会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偿还债务。因为失信导致限制高消费,进一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履行,解除合同合法。
        千井大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有门槛的,又不是欠了钱就会上名单,既然因自己行为不端上了名单,那就没什么好同情的了。看看欧美日的同类情况,就知道中国还是太放纵老赖!
        刘静荷:纳入失信者是有能力不还,如果大家都这样做,社会还有诚信吗?有的朋友帮失信者讲话,看来普法还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历程,希望我们共同维护社会诚信,共同杜绝这种违法行为!欠债还钱是不需要讨论的定律,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姜文君:如果积极配合还钱,即使每月只还一部分工资,也不会被列入失信人员,老赖一分不还还不出面协商解决,这样的人却还不如不给工作,赚的钱又不尽量弥补之前的过错,更是失信。
        林文忠:并非不履行义务就列入失信名单!大家注意看列入失信名单的几个条件。
        陆陆:如果积极还款,怎会成为老赖,咎由自取罢了。
        明明是我:工作没了,收入就更难保证,履行能力进一步被削弱。当然还得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穿山甲:失信又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都没有这一条。如果法院这个观念正确,那失信人又不要找工作了。显然法院是错误的。
        枫:如果因为是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飞机,影响了工作,说明其不能完成工作了,用人单位应该进行调岗,而不应该直接解除,否则就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粗暴剥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受到刑事处分了,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劳动者不是受到刑事处分,解除当然违法!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法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否则就不能解除!
        百乡园:看了上面所有人的评价我认为,失信人员应该某些方面应该限制。但是不能限制其生活来源,要不把人逼成犯罪这个问题谁来负责?政府负责?法院负责?
        Am贾:支持法院判决,打击老赖绝不手软!但可人性化一点,比如生活困难的就没有必要这样,留人一条生路也好。
        黄丽平:此案判决,今后指导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进一步压缩失信“老赖”生存空间,使其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创造全社会惩戒“老赖”的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将产生重要影响。
        马莉:个人认为应视劳动者的具体职位而定。如任职驾驶员、会计、出纳等,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的个人征信状况有瑕疵而解除劳动合同。
        蝙蝠侠:本人认为比较妥当的方式是单位联系执行法院,看看有多少债务,由执行法院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每月扣除680元或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其余钱交执行局发还给债权人。
        阳光满路:我觉得事情要辩证的看问题。固然这会进一步打击老赖,但失业也会让被执行人失去偿还能力。
        信Sir觉得,为了避免案例中的争议,以后企事业单位制定招工用人注意事项时,说不定会对被录用人员是否要审查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作出明确的界定。
        比如,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信息采集时,会不会加上“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个选项呢?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是建设诚信社会的目标和方向。而且,对于法院裁定的“老赖”,各种限制只会越来越多,关注好认信查询个人信用,大家要加倍爱惜自己的信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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