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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申请贷款时发现不良征信记录,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是被人冒名办理了信用卡。有市民反映曾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后被银行员工冒名又办了一张信用卡,但没有给客户,而是自己使用,并导致逾期没有还款,客户被打入征信黑名单,使得客户现在买车办按揭时遭拒,客户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遂告银行名誉侵权。近日,重庆丰都县法院认定银行构成侵权,判决银行注销信用卡,并赔偿1万元。
顾客:买车贷款不成功
今年5月,向某买汽车申请贷款时,被银行告知有不良征信记录,没法进行贷款。之后,向某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显示该账户状态为止付。
向某经过进一步查询,得知在2008年11月,丰都县一银行员工在未经向某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用向某的身份信息开了一张信用卡,但这张信用卡并没有交给向某,而是银行员工自己使用并进行交易。向某怀疑,可能是自己在办银行卡后,身份信息被银行员工冒用了。
银行:员工个人行为
之后,向某要求银行对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银行则表示事情发生后已将该名员工停职,并将该账户注销了。并声称此系该名员工的个人行为,单位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为此双方发生分歧。向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遂将银行告上法院为自己正名,并向银行索赔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及交通等其他费用。
法院: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银行员工未经向某同意或者授权,私自利用原告向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开设贷记账户进行使用,致其产生不良记录,致使向某的个人信誉降低,名誉受损,对其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贷款发现不良信用记录 原来是被冒名了
法院认为,银行应消除该影响,并赔偿向某的精神损失。事情发生后向某在与银行沟通及调取相关证据时产生的合理交通费,银行也应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虽系被告银行的员工造成,但其开设账户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其表现形式与履行单位存在内在联系,应由用人单位即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丰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注销信用卡,并赔偿1万元。
这种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4年,由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小朋信用卡诈骗一案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11月21日,陈某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称其办理的一张信用卡已透支了1万多元并欠款多时,再不还款,银行将报警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很诧异,自己并未办理过该行信用卡。突然,陈某想到5月份的一天,自己将车子停放在集美幼儿园附近时,车内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购房合同等曾都被人盗走。为此,陈某立即赶往银行了解,发现信用卡申请表上的信息,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为真实信息外,陈某的工作单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均非真实信息,签名也非其本人字迹。
意识到可能有人冒用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后,银行当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后将小朋抓获。据悉,小朋将信用卡额度用完后迅速将卡丢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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