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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贷款没讯,在银行业务员的撮合下,借钱给他人用作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并获取利息,这种理财方式看起来万无一失,没想到“煮熟的鸭子”也能飞。
2016年9月22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让钱先生(化名)傻了眼:状告中国银行惠州仲恺开发支行内部账户诈骗案二审败诉,法院认定银行行为不违法,驳回原告上诉。
事情的起因是2年前的一桩借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旧事。
2014年10月,惠州市谷奔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钱先生在仲恺支行中小企业组团队主管黎磊(化名)的介绍下,认识了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波。当时,杨波想要向银行申请一笔1900万元的贷款,其中980万元需要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放款,但是自己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对接一家担保或者贷款公司,才能交得起490万元的保证金。而黎磊早前在5月的时候就认识了做担保贷款业务的钱先生,于是介绍两人认识。
10月17日,谷奔与尚联达签订了过桥借款合同:尚联达向谷奔借款人民币490万元用作开具中国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使用,待中国银行开出人民币9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时归还借款。此外,谷奔还向尚联达借款290万元作为短期周转用。
按照两家公司的约定,谷奔公司为尚联达提供490万元的担保金和290万元借款,半年后尚联达到期赎回承兑汇票,支付822万元。其中的42万元差价,40万元作为谷奔的投资利息,剩下2万是黎磊代表的中行方面的佣金。
本来不想做的,但是黎磊说了很多好话,而且之前我也在中行这边做过很多单相似的业务,都没有问题。加之黎磊说,尚联达公司专门做南孚电池的充电宝,有抵押物,中行对其贷款又已经批复,肯定没有问题,我才敢做的。”
至于尚联达会不会在钱到账之后不去开具承兑汇票,而携款“跑路”,钱先生表示,当时黎磊向他保证:“钱是打到银行专管的内部保证金账户,就算不开票,钱也会原路转回你的账户的。”调查发现,这个保证金账户的户名是惠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
在2015年和2016年的两次庭审上,黎磊也表示,“虽然直接汇钱到尚联达的保证金账户不合规,但这样比汇钱进入尚联达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更加安全,否则杨波他们可以随时把钱转走。”而保证金账户是不是万无一失呢?黎磊在庭审中说:“钱进了保证金账户,经过中国银行的领导授权是可以转走的。”
没有想到的是,中国银行惠州分行真的授权了这笔转账。
一直到当天下午5点,心有不安的钱先生还在询问黎磊,从银行的系统中能否看到尚联达的承兑汇票有没有批复,当时黎磊告知,一切正常,耐心等待就好。然而星期五过去,到了下周一时,钱先生接到中行方面的消息:尚联达撤销了承兑汇票的申请,自己汇往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全部“打了水漂”。
事后,他才知道同一时间,另外一家公司也遇到同样的情况,被骗走了490万元。而尚联达质押给谷奔的公章也是假章,尚联达通过5套假章,从3家公司处骗走了1100余万元。
目前,尚联达公司法人已经被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但是尚联达资不抵债,之前骗取的款项又用于还款,所以谷奔等公司的借款已经无法追回。
法院裁定银行“违规不违法”
钱先生认为,在此案中,尚联达在中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是内部过渡账户,只能接受与中行有业务关系的款项,不能接受外来资金的汇入,更不能像此案中一样,替尚联达直接转账结算,因此中行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其赔偿损失。
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种。“第三人尚联达公司的前述保证金账户不属于上述四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属非法账户,不能接收外来资金及办理结算业务,而在此案中,中行并未进行严格审查即允许尚联达公司的该保证金账户直接接收原告的490万元外来资金,又把款项转至第三人尚联达公司的基本账户内,后被第三人转走,致使款项至今无法追回。”钱先生表示。
鉴于此,钱先生将中国银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告上法庭。
但是他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显示,案件涉及的保证金账户不属于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筹,无需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和备案,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划转、使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银行和单位协商,按协议办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中国银行在为尚联达公司办理汇票承兑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当操作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违法行为。
中国银行该为贷款案纰漏担责吗
判决书显示,尚联达公司向谷奔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谷奔依约向尚联达公司指定的账户转入人民币490万元,谷奔已完成了借款的交付,该借款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既由尚联达公司支配、使用,应由其负责偿还。尚联达在收到谷奔借款后,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属于违约行为,谷奔可向其主张返还借款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份判决书中提到的一个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惠州中心支行的一个反馈意见,意见认为,本案中涉及的保证及账户的管理使用应该按照银行企业双方协议,以及中行相关规章和内控制度执行。
也就是说,依据央行惠州支行的意见,判决认定中行无责,谷奔想要追回损失,只有向尚联达追讨。但对尚联达追讨成功,在钱先生看来是遥遥无期了。
对这样的结果心有不甘,于是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上诉,但9月22日,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显示,中行方面虽然存在不当操作的行为,但不存在违法性,谷奔要求中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中行该为纰漏担责吗?
本案询问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广东分行方面表示,“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的案子,部分企业和员工受到不法分子引诱后造成的资金财产受损。”
中行广东分行认为,谷奔与尚联达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就是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谷奔将钱转入的“保证金账户”也就是尚联达在中行开设的账户,将其划转到尚联达的结算账户按规定审核了存款人尚联达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结算业务申请书等资料,在确认相关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后办理了款项划转手续。
“谷奔公司与尚联达公司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关系中,银行并未参与其中,银行有关业务操作流程中相关业务人员亦未涉及其中,不存在内外勾结。过程中涉及的保证金账户使用、资金划转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欠款无法追回而转嫁银行实在牵强,借款人追求高收益而罔顾风险才成为不法分子屡试不爽的诱饵。”中行广东分行方面称。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银行在此案中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他表示:“首先,是中国银行擅自设立了‘保证金账户’这么一个规定,这个规定比人民银行的标准要高,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不执行中国银行内部的规定,没有违法,但违反了内部的规定。其次,当事人谷奔把钱打入保证金账户,是因为知道根据中国银行内部的规定,保证金账户是不能转出的,只能原路打回,而银行却违反了内部规定,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针对此案中法院认定中行不违法,因而不用担责,赖振华认为这个说法不妥,“《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提到‘违法’,只说了‘过错’,违法和过错是两个概念,过错的程度比违法轻,不能说没有违法就没有过错。我认为银行因为过错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因为杨波的责任最大,且起决定性作用,所以银行应当根据自己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杨波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担的比例应当由法院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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