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时间2017-2-24
积分955
金币595
贡献0
X币0
回帖299
主题62
|
<p> 柳州市民陈先生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被强制到某担保公司担保,由此多支付担保和手续费3080元。获息该公司因滥收费用被工商部门处罚,陈遂找该公司索退担保和手续费,遭拒后,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庭。10月9日下午,在城中区法院,陈与该公司庭上“斗嘴”。
担保公司拒退费惹官司
2010年3月30日,陈向柳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以柳州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文件要求为由,要求陈到该公司办理担保函,否则不予办理贷款。为此,陈被迫向该公司支付前述费用。
今年1月,陈拿到柳州市工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书。工商部门经调查认为,公积金中心要求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到该公司办理保证式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此,工商部门向管委会建议,责成公积金中心改正上述限制竞争行为;同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因滥收费用违法所得50万多元,罚款50多万元。
申请公积金贷款被强制担保 公司拒退款
该公司被罚后,向柳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申请调解,其同意工商部门处罚决定的定性,请求减轻处罚额度。经复议机关调解,工商部门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没收该公司滥收费违法所得50多万元,工商部门免予对该公司50多万元罚款。
陈认为,该公司属滥收费用行为,于是向该公司索退3080元担保和手续费;遭拒后,决定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庭上“唇枪舌剑”
庭审中,原告陈先生称,被告的乱收费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已被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书所确认。因此,被告向他收取担保费和手续费的行为,于法无据。
被告该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行政复议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物价部门批复被告收费标准复函等证据,并表示,被告的收费获物价部门批准,是合法收费。而调解书证实,该公司与工商部门的“纠纷”,已通过调解协议处理完毕。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与工商部门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对被告在调解中作出妥协,在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被告代理人还强调,被告收费发生在2010年,距今已6年多,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对此,原告答辩:物价部门批复函中明确,收费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调解书中,被告同意工商部门处罚决定的处理定性。上述两份证据恰恰证明,被告认可自己强制担保并收费是违法行为。至于诉讼时效问题,他是在2015年12月获知工商部门作出处罚的,第二年拿到处罚决定书,才知道被告无权强制担保并收费。而诉讼时效应从“知道和应当知道算起”,故原告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