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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要了解在民间借贷"抵押担保"中的4个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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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22: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朋友们要了解在民间借贷

朋友们要了解在民间借贷

        现在从事民间借贷的朋友们很多,而抵押担保是很多朋友们经常会碰到的业务。有不少缺钱的朋友都会选择较为快速的抵押担保来获得活动资金,卡神小组今天要说的就是朋友们要了解在民间借贷"抵押担保"中的4个陷阱,让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但能够对抗抵押权租赁关系的认定,必须是有效合同加实际占有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抵押权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
       

朋友们要了解在民间借贷

朋友们要了解在民间借贷

        依据《合同法》第2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但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抵押权实现非常困难。
        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4、抵押权法律上可以执行唯一住房,但实践操作异常困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抵押权人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对该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但在法院的执行活动中,执行法官对唯一住房普遍具有畏难情绪,消极对待抵押权人的执行申请。导致抵押权人的权利要从判决文书上的纸面权利,实实在在的变为经济利益的过程很复杂。
       

朋友们要了解在民间借贷

朋友们要了解在民间借贷

        卡神小组总结:卡神小组提醒,不动产抵押对于债权的实现并非万无一失。现在国家也已经明确出台相关文件,对于唯一住房是可以实施拍卖抵押的。卡神小组建议朋友们,不管如何缺钱和急需资金,在申请贷款和资金的时候一定要货比三家、看清条款,以免自己陷入更大的债务陷阱中。希望这个资料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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