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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近一段时间,国内外对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问题进行了很多讨论,对当前不良贷款及水平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和判断,甚至存在许多误判和质疑。在此,贷款没小编也发表一下看法。
一、如何界定银行的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是相对于正常贷款而言的,是将贷款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的产物。贷款风险分类在国际上尚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大体可分为由各国监管部门制定的贷款分类标准和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贷款分类标准两种模式。两种模式下,不良贷款的界定存在差异,但也在逐步趋同。
二、会计规则视角下的不良贷款
以会计准则作为划分贷款类别的标准,主要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均强调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当出现可以确认减值的客观事项,如违约、市场重大变化等,才应将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并计提拨备。但是“已发生损失法”不考虑预期损失信息,难以及时充分地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信用风险状况,因而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受到广泛批评。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
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相对来说水平不算高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引入预期信贷损失的会计处理规则,将认定信贷损失的标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订为“预期损失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新准则,划分不良贷款和计提拨备将以贷款预期发生损失为标准,更具前瞻性。
三、审慎监管视角下的不良贷款
由监管部门制定贷款风险的分类标准,主要以美国为代表,并被包括我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所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显示,大多数成员国的监管部门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进行五级分类,贷款质量由好到差依次为:一级,涵盖标准、正常、普通、非逾期、非逾期非减值、逾期但未减值贷款等;二级,涵盖关注、逾期、非违约贷款等;三级,涵盖次级、减值、重组、问题贷款等;四级,涵盖可疑贷款等;五级,涵盖损失、违约、核销贷款等。各国通常将三至五级的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但认定方式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不良贷款是指受到损失的贷款,而在另一些国家,则是指逾期贷款。
2014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下设的监管与实施工作组开始对各成员国贷款分类监管标准进行全面梳理,以减少各国贷款分类标准的差异性。2016年7月,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发布《问题资产的审慎处理要求——不良资产风险暴露的定义和容忍度指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指引,当贷款出现以下情形时,将被认定为不良贷款:出现逾期90天以上的重大风险;或出现巴塞尔协议II中第452款规定的违约情形(若出现以下一种情况或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债务人将被视为违约:一是银行认定除非采取追索措施,如变现抵押品,借款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银行的债务。二是债务人对于银行的实质性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若客户违反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新核定的限额小于目前的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为逾期);或出现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损失情形;或有证据证明不变卖抵押物便无法全额还款(不论过期多少天)的贷款。这一不良贷款的定义综合考虑了会计和监管视角下不良贷款的内涵和外延。
四、我国对不良贷款的界定及依据
在1998年以前,我国银行业一直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其中,不良贷款包括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逾期贷款、逾期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呆滞贷款以及不能收回的呆账贷款。这种以贷款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为基础的分类方法较为明了和易于操作,但过于简单、滞后和僵化,无法满足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监管的需要。为此,1998年人民银行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开始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银监会成立后,继续沿用了五级分类方法,但同时根据新的情况变化和实践经验,对各类贷款的定义、内容进行了丰富与完善,并于2007年发布了新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根据该指引,正常类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关注类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本息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次级类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可疑类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此外,该指引还将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划定为次级类贷款。银监会发布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本息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为次级类贷款。
在会计规则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我国银行现行计提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标准,仍是以“已发生损失法”来认定的。但IFRS 9发布后,财政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22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8月发布了新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新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法将作为金融工具减值的基础。这与监管部门制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已逐步趋同。
由上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1、我国银行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和不良贷款界定标准,是与国际上的审慎监管标准及国际会计准则精神相一致的。
2、是不良贷款是相对于正常及基本正常的贷款而言的,其判定有两个标准。
第一,以贷款本息预期是否会有损失来判断。如果预期贷款未来会有部分损失,就须归为次级或可疑类贷款;如果预期有全部损失,就须归为损失类贷款。第二,以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各家银行认定正常和不良的标准不尽相同,但至少都是把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或逾期本息有损失的贷款划为不良贷款。
3、是不良贷款是动态的、变化的。
一方面,不良贷款有可能“优变”。企业经营状况可能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回暖而得到改善。在企业经济效益转好后,不良贷款有可能重新成为正常贷款并正常收回。另一方面,当出现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时,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也可能“劣变”为不良贷款。
4、是不良贷款并不完全等于坏账或损失。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不良贷款是以贷款本息预期是否会有损失来判断的,但预期损失并不等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三类不良贷款中,只有损失类贷款是确定会发生损失的,而次级和可疑类贷款仅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其次,对于次级和可疑类贷款,划入不良后也有可能随着企业业绩改善而被全额或部分收回。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中,绝大部分是次级和可疑类贷款,只有九分之一属于收回无望的损失类贷款。最后,不良贷款有可能通过风险缓释得以减少损失,如采取债务重组、处置抵质押物等措施,并不必然全部发生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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